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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的监管对策建议
http://www.cww.net.cn   2009年12月28日 11:39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贵州通信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彭歆北 余志兰

    编者按:共建共享的话题由来已久,然而在各地开展实施的情况却各不相同。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大背景下,从当前电信重组和新一轮网络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试图从新的角度来分析共建共享这一话题。

    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9月28日公布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235号文),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电信运营商对已有、待建中的设备进行共享、共建,以减少重复建设。

    《通知》的出台正是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大背景下,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新一轮网络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发出的,这必将对整个通行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通知》下发后,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也陆续制订具体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但是在工业与信息化部的《通知》中,仅仅给出了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等,而没有在具体实施层面给出明确要求。加上各省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这为各省通行管理局在制定具体实施细节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山区地形地貌复杂,使得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难上加难。

    我国电信监管 在动态演进中发展

    不同的历史阶段,电信监管所关注的内容会随着外界环境变化而发生改变,电信监管的目的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现阶段,电信监管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网络、信息安全。

    我国电信监管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不断的努力,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动态演进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基础电信协议》规定,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应独立于任何基础电信服务经营者,其决策和程序应该公正。2000年4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在组织完成邮电分营和电信重组后,政企分开,同年成立通信管理局,在以原信息产业部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下,行驶地区电信行业的监管职能。

    电信监管职能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对电信行业行使的监督、管制权力及职责。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监管职能会根据内外部环境进行相应的加强、减弱或转化的调整。监管手段的合理应用是监管政策能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山区共建共享面临困境

    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对各运营商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三大运营商于2008年12月10日联合签署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可以说,《通知》的指示精神在各运营商集团层面得到了较好的贯彻。由于《通知》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细节,到了省公司及地级公司层面,各运营商在执行共建共享时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如贵州省92%的面积为山地,其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得《通知》的精神很难较好的被执行,遇到主要困难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运营商之间沟通困难

    虽然集团层面成立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但是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毕竟只是监管机构,无法较好的对运营商之间日常工作进行协调与管理。资源拥有方的不积极、不配合的态度造成各运营商在省、地级分公司层面沟通非常困难,资源拥有方可以找出各种理由来回复资源需求方,造成共建共享进程慢、效率低。

    例如,《通知》中规定“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在这一款规定中,资源需求方提出需求后,资源拥有方可以找出很多理由来回绝资源需求方,最后几个来回的互通信函与确认原因将持续几个月的时间,这将严重的打击资源需求方的积极性,也严重的影响资源需求方的网络规划与战略实施。

    共建共享实施困难。山区的独特位置使铁塔的建设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城市铁塔有较大的比例建在建筑物的顶层上,而郊县和农村的铁塔有相当多的比例则是建在山顶上。建在屋顶的基站如果要共享的话,必然要增加相应的设备,这样就要考虑屋顶的承载能力;建在山顶的基站如果要共享的话,就要考虑山顶的有效面积与地质结构。

    如贵州地区92%的面积为山地,山顶陡峭,有效面积非常少,没有空余空间来支持机房的扩建。且其地质结构独特,山顶单位面积能承受的重量有限,无法满足在现有空间上加层加重。贵州山区的独特的地形使共建共享实施存在较多的困难。

    共建产权归属困难。对于共建项目,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原材料的采购、施工队伍的确定、项目验收的标准及产权归属等问题在目前还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山区经济落后,各运营商盈利能力相对发达地区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加上本地区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实力差距也较大,从而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各运营商对于共建项目成本的分摊及产权的归属都十分的关注。

    后期运行维护困难。目前,各运行商运行维护体制不一样,造成共建共享后期运行维护困难。如贵州省移动基站设备采用代维,贵州联通和贵州电信基站设备采用自维与代维相结合的方式。且各运营商采用代维服务商不是同一家,这给共建共享后期运行维护的主体、维护费用的确定、维护职责的区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国外网络共享政策

    世界著名电信监管学者拉丰和泰勒尔在其著作《电信竞争》中文版前言中写道:“某些经济领域并不那么容易放开监管,一些基础产业行业,如电信,其基础设施的固定成本极高,如果为激发竞争复制多套基础设施,社会成本将过于高昂。因此,这些行业仍必须保持国家监管状态。”因而,很多国家鼓励甚至强制本国各运营商之间共享通信网络。

    欧洲运营商竞标3G牌照花费巨大,以至于无力进行3G网络部署,而欧洲电信监管部门对于网络的部署又有严格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欧洲电信监管部门通过决议,允许和鼓励运营商之间共享网络,以便节约投资。英国在2000年发放3G牌照的时候就要求2G运营商为新兴的3G运营商提供漫游服务。

    1996年,美国电信法案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推进了本地网竞争,引入了非绑定强制租用制度。FCC要求本地主导运营商将网络分解为不同的网元,其他本地网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租用这些网元。租用价格在电信管理机构的价格指导下由交易双方自行谈判确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则将争议交至仲裁机构,主导运营商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仲裁价格。非绑定强制租用制度对于减少重复建设、节约社会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2]  编 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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