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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商务侵权案新进展:新网互联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http://www.cww.net.cn 2009年12月14日 10:19 通信世界网
作 者:CWW
近日,“移动商务第一案”——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力乙公司侵权案又有新进展。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同意追加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等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驳回了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案的管辖权异议。有关人士就此指出,这意味着由上海中院审理此案已无障碍,开庭为期不远。 据悉,被告新网互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力乙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在上海市中院的辖区内,故上海第二中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新网互联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据此选择向上海第二中院起诉,并无不当。新网互联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案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北京新网互联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为了拖延时间,二是在有利于自己的地点参加诉讼。此次新网互联提出的异议被驳回,也似乎表明此次诉讼的原告方锋众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对此案已经做了充分准备。 本报将对本案进行持续关注报道。 编 辑: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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