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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世界网(CWW)12月10日消息 日前,山西省通信管局出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争议处理办法办法》,并将于2008年12月5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办法》提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争议处理遵循着重协调,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
《办法》规定,共建共享争议解决途径可采取协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三种方式进行。争议解决由需求方省级公司提出申请后,省协调机构通知设施拥有方就设施不能共建共享进行举证,听取双方陈述,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主要分歧,提出初步协调意见,如争议双方接受初步协调意见,则协调工作结束;如双方或有一方不接受初步协调意见,省协调机构将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必要时组织技术、法律专家进行论证,最后报省通信管理局作出最终裁定。
《办法》对专家论证会的组成和程序,行政决定的作出和公布,以及费用、时限、行政救济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强调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争议解决行政决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落实两部委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近日,山西管局针对长治调研中发现的思想观念、铁塔承重、价格租赁方面的种种问题,从10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新措施:一是召开落实两部委文件和省局实施意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情况汇报会;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选点突破工作;三是举办由铁塔设计院、铁塔厂家参加的技术交流会;四是建立山西省省级机构和市机构共建共享工作例会制度;五是筹备山西省电信运营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评估、仲裁第三方机构;六是制定山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争议处理办法;七是建立山西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八是与省物价部门联合出台山西省铁塔资源出租业务资费标准;九是出台山西省新建铁塔具体申报办法;十是积极开展山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信息通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