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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基本框架未变 明确规范三网融合
2008年11月14日 12:30    赛迪网    评论()    
作 者:郎晓黎 杨志杰

    目前,《电信法》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一类立法计划,并进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之列的消息传出后,关于自1980年开始起草,“难产”28年的《电信法》再次引起业界关注。

    《电信法》的起草者之一,北京中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邹振东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这次《电信法(草案)》的基本框架未变,由于法律前瞻性的高度,《电信法》也不会有大规模的改变。但从很多形成共识的命题,如“互联互通”、“电信设施的共用和共建”、“电信资费”等命题,都有清晰的规范。

    邹振东表示,《电信法》已经明确提及“三网融合”的问题,并进行相关规范,而且从监管体制上进行了规定。电信专家杨培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电信法》将会对三网融合进行规范,进而促进三网融合,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娄建雄也表示,我国《电信法》对三网融合进行规定的时机已经进入成熟。随着我国新的电信格局的确定,三大全业务服务商全都有能力提供三网融合后的业务类型。这就又给电信监管提出了反垄断的问题,如何给后来进入的小运营商留出发展空间,保持三网融合后充分竞争的局面(非寡头竞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目前,随着我国三网融合推进,也带来了电信和广电领域的新的法律问题。广播电视和电信管制采用的法律不同,电信管制重点是对网络基础设施的基于经济性的管制,即通过管制政策(如互联互通、电信设施共享等),使得在自然垄断环境下也可以模拟自由市场的竞争状态。

    而对广播电视的规制重点是对传输内容的控制,如建立对色情、暴力、侵权等的归责原则。原来二者监管的重合只是出现在频率资源分配上,其他规范内容由各自不同的法律规定,监管机构通常也是分立的。我国广电由广电部管理,电信由工信部管理。

    近年来技术发展带来了电信和广播电视融合的可能。一方面,电信网络开始提供IPTV、视频点播等类型的内容业务,另一方面,广电企业除提供传统业务外,还试图进入宽带互联网和语音通信领域。这就会出现多头管理局面,甚至电信监管部门制定的电信规范和广电管理部门制定的广播和有线电视规范会出现冲突,严重影响行业效率。

    这种技术发展带来的融合要求将现有广电和电信分割管理的模式进行融合,包括许可证发放、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应适应技术的发展,走向融合,从而构建协调有效的统一监管体制。

编 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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