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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质量问题再居投诉榜首
http://www.cww.net.cn   2011年3月15日 08:17    南方都市报    
作 者:黄海林 张广军

售后服务内容渐成投诉热点

黄威鸣说,通过对消费者2010年的投诉进行分析,消费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日益增高,从单纯注重商品质量向要求配套服务扩展,投诉的内容、范围与以往相比有明显扩大,一些消费者以往不注意的服务内容,如售后服务期限、费用、态度、项目等,现在却成为该类投诉的热点。

其中商品房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房屋质量、产权证的办理以及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等方面;汽车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方面。这类大额商品的投诉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消费者索赔标的高,使投诉解决起来较为棘手;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使这些投诉在处理时存在责任判定难、质量鉴定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此外,金融、保险、邮政等行业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让消费者难明白,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投诉案例

车刚修好就出故障

案例:今年1月,市民周先生发现爱车的发动机有故障,于是将车开到位于市区河南岸的某汽车修理厂维修。修理厂老板吴某称需更换零件,周先生表示同意,并交了5000元维修费。

车修好后,周先生一家驾车回江西过春节,路上发动机突然发热,机油急剧减少,一路上更换了8瓶机油。从江西老家回来后,周先生找到吴某,但吴某一再回避。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向河南岸消委会分会投诉。

结果:厂方同意将周先生的车修好,保证一年内汽车发动机能正常运行,并赔偿周先生机油费等费用共1500元。

开发商拒退2万元定金

案例:去年12月,消费者唐先生与某房产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同时交纳了2万元的定金。后因开发商未按“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完善审批手续,导致消费者不能以约定的价格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唐先生要求退还定金时,遭开发商拒绝。

结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开发商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退还唐先生。

提醒: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或交纳购房诚信金、定金等费用均不是购房的必备条件,消费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之前,不必向开发商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以减少消费者的不可预见风险。

法律维权

酒楼吃饭车被盗消费者获赔7万

昨日下午,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邀请了30余人旁听。惠城区法院副院长詹潜表示,希望通过审判活动,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氛围。

当日下午审理的第一宗案件,涉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2010年6月4日晚,市民陈先生在城区裕园酒店吃饭,按照酒店保安的指挥,将自己驾驶的丰田牌皇冠汽车停在酒店特定的停车区域,其间车辆被盗。

陈先生认为,酒店负有基于消费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对消费者车辆进行妥善看管的附随义务,应当赔偿车辆损失。酒楼承认事实,但辩解停车位置非其酒楼的地方。

陈先生买车花了40多万,保险公司赔付了10.3万元,扣除车辆折旧费15万元。陈先生损失15万多元。在法官的调解下,酒店赔付陈先生7万元。

另一案件涉及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市民刘小姐在俊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皇冠汽车一辆,车价包含了购买和安装G 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产品的费用,该G PS由惠州伊爱科技公司提供。

2009年12月19日凌晨,刘小姐突然接到伊爱科技公司监控中心来电,告知车辆有异常。刘小姐立即采取相应防盗措施,但几分钟后,车辆仍然被盗。刘小姐立即要求伊爱科技公司采取断油、断电等措施以追回车辆。刘某在起诉书中说,伊爱公司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也不能定位寻踪车辆位置,导致车辆无法找回。刘小姐认为,俊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选定合格的G PS服务商,伊爱科技公司未履行在车辆被盗时遥控断油断电或卫星定位寻踪等义务,两家公司应当赔偿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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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翀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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