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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思科:一名外企员工自述的职场冷暴力
http://www.cww.net.cn 2011年5月25日 08:46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 者:伏昕
这场内部解决未果的纠纷,最终走向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 在李梅笑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后,仲裁部门很快要求思科中国恢复李的劳动关系。虽然2008年9月2日,思科中国向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上诉,表示不服仲裁委的判决。但是2009年3月,法院仍然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吴冬律师解释说,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仲裁机关、司法部门对公司内部重组造成合同解除的审查标准非常严格,“这种调整不能是企业部 门的调整,必须是企业伤筋动骨的内部重组,必须大的经济环境或者企业全球战略重组导致的整体架构变化,否则都会被驳回”。 吴冬认为,在某种情况下来讲,《劳动法》和仲裁部门是站在员工一方的,“中国提请劳动仲裁的是员工方居多,说明员工认为《劳动法》对其更有帮助。” 甚至不少外企觉得中国《劳动法》的严苛规定,限制了他们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新《劳动法》出台后,对员工的保护越来越严格了,大多数外企特别是大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都宁可多给一点补偿,避免造成舆论影响”,一名外企HR对本报记者说。 然而,司法和仲裁部门的劝合并未能帮助李梅笑恢复工作。 2009年5月,刚回到思科公司报到的李梅笑接到公司通知停职调查。2009年6月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快递到李梅笑家中,思科以“发送电子邮件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为由再次将李开除。 此次,仲裁部门并未站在李梅笑这一边。于是双方再次站在了法庭上,直到庭审时,李梅笑依然认为思科公司仅仅以硬盘上的数据无法证明“泄密”,代理律师周宾卿认为硬盘数据非常容易修改,希望思科提供服务器上发送的证明。 但思科方面的代理律师指出,“由于思科邮件服务器系统结构复杂,数据庞大,不具备相应检索能力”。 对于此事,思科中国公关部向本报申明称,“鉴于此为公司内部事务并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思科公司对于个别的人事问题和个人诉讼事项不作评论”。 从公司内部申诉,到后来走向劳动仲裁并诉诸法律,李梅笑整整花了4年时间,与那些安静离开的同事相比,李梅笑的坚持,对于在将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看得很重的白领而言是不可思议的。 吴冬律师认为“这是博弈的过程,大企业有法务部门和团队,员工个人与大企业相比还是弱者,所以大多数人趋利避害,很少会选择和组织抗争”。
编 辑:赵宇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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