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宣判两名盗割电缆的小偷有期徒刑3年。以往盗割电缆都以盗窃罪来量刑,此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来量刑,还是近年来的第一起。两名罪犯盗割电缆,曾造成幸福路50余户居民家中电话、网络中断长达8小时。
2007年7月27日凌晨,莒县农民杨某伙同蓬莱籍无业人员张某乘夜色掩护,偷偷潜入芝罘区幸福路一个地下电缆井,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被网通公司“网上110”监测发现,准确无误地发现了被盗割通信电缆的地点,网通公司及时报了警。当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时,两人还正在忙活着盗割呢。现场发现,已经有37米多的通信电缆被他们割下,价值1160元。由于他们的盗割,居民家中电话、网络都中断了。
因为杨、张两人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惩处,因此,他们被分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此类案件以往都是按盗窃罪论处,达到盗窃罪的最低数额为1000元,如果按以往的盗窃罪来判的话,两人获罪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