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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播蝴蝶效应和社会结构变迁
http://www.cww.net.cn   2012年3月20日 16:31    

基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微博传播平台就是这样一个活跃的自媒体平台。当然,在微博传播平台上,虽然独立运行的自媒体是构成其传播动力的主体,但是在独立运行的自媒体群落之外,还有大量的进行组织传播活动的微组织群落。这些微组织往往由数量不多的成员组成,担负一定的组织传播使命,以组织名义而非个人身份进行传播。这种微组织是微博平台上数量甚为庞大的一种传播类型。微博平台上的微组织包括商业机构、新闻媒体、研究机构、微型社团等各种类型。不管这些微组织具有怎样的传播动力和传播能量,它们都在按照自身的逻辑和微博客平台的传播规则进行着频繁的传播活动,并构成了微博客传播领域的重要结构性力量。

另外,互联网传播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持续深化的一个趋势就是传统传播方式向用户创造内容(UGC)传播方式的深刻转变。在前互联网时代,作为传播个体的自媒体对于传播内容创造进程的参与,主要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进行,而那些不通过传统媒介进行传播的内容往往难以更为有效地进行广泛的共享和传播。但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作为传播个体的自媒体,除了依旧可以通过传统媒介来分享其所生产内容之外,还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直接分享自己所生产的内容。这里的自媒体传播内容包括已在传统媒介平台进行传播的内容,更包括更多的无法在传统媒介平台传播的海量内容。正是由于这种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环境的内容生产和分享方式的出现,才使得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内容方面的支持。这也是传统传播环境下相对封闭的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快速向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具有开放共享特征的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转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互联网力量:公共空间生成和社会结构变迁

正是由于互联网传播力量的客观存在,才使得人类社会在现实公共空间之外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共空间——虚拟公共空间,而在虚拟公共空间传播力量的作用下,人类在前互联网时代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开始逐渐发生历史性变迁。在前互联网社会,人们一般是通过现实社会的融入方式切入人类社会环境,而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则可以通过虚拟社会的融入方式切入人类社会环境。比如“玩微博”对于许多人来说,最初只是一种无意识的娱乐方式,或者是一种对自己个人生活的纪录方式。但是,作为自媒体的社会个体用户创造内容方式的确定和在虚拟公共空间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使得我国的微博传播很快演化为普通互联网公民在公共空间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以微博传播为例,可以发现这种移动互联网虚拟公共空间传播能量的交换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微博公益现象。微博平台的形成,使得普通公民进行社会动员的能力得以空前增强。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可以看到各种基于公益目的的捐钱、捐物、寻人、救助等活动的出现。而这种基于微博平台的社会动员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其发起方式和参与方式都与传统信息传播环境下的发起、参与主体和发起、参与方式有所不同。如近年来在我国微博平台上发起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微博打拐”、“免费午餐”等活动,即充分体现了微博公益强有力的社会动员能力和鲜明的传播效果。

二是微博问政现象。我国《宪法》第二条指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这一点,在我国微博传播形态的发展中即可得到新的诠释。比如,2010-2012年期间,我国微博平台对每年两会的关注,成为两会召开期间最为重要的伴生现象之一。众多互联网公民对两会的进程、报告、提案、代表委员身份言论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着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评论和批评,使得微博平台成为两会之外的又一个十分活跃的意见场。在2012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从各网络平台的560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微博中选择并制作出“十大全国人大代表微博推荐榜”和“十大全国政协委员微博推荐榜”。这些代表、委员的共同之处就是他们都不约而同将微博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

三是微博反腐现象。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今大量的政府部门,包括各地的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众多的政府官员,都纷纷开设官方微博,将微博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互联网则为我国公民充分实现《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提供了条件。今年1月8日,贺国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互联网快速发展拓宽了社会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要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可见,互联网对于反腐倡廉的作用已经相当明显。当我们重读我国《宪法》的时候,也可以感受到:互联网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许多深刻影响,真正体现了《宪法》内在的精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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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天地》   作 者:葛逊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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