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通信世界 >> 总第415期 >> 深度报道 >> 正文
立法保护刻不容缓 “自律/他律”需双管齐下
2009年5月11日 09:58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陈琛

    因此,简单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无法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问题,必须在互联网信息监管立法方面突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文化、计算机和互联网立法过程中,突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内容,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操作性法律规定、监管责任和追究制度。

    胡功群:历史和现实的立法经验表明,制定任何一部新法律都需要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建设健康安全的网络无疑是极大的社会需求。

    但任何一部新法的诞生都需要较长时间,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法未正式出台前,可以及时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将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延伸,比如可以增加一些特别条款、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或者以修正案等方式对现行法规规章加以扩展。对现行的《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条款根据新形势下的新特点加以修订;对一些行业规范如《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素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的法律阶位适当加以提升。

    刘德良:网络安全问题应该包括内容安全和防沉迷两方面,而内容安全又应包括反色情和反暴力两类。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的相关情况看,对色情内容的过滤和净化做得比较好,但对反暴力和防沉迷领域还收效甚微,今后应在立法或法律修订上对反暴力和防沉迷做出相应倾斜与关注。

    通信世界: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关键点是什么?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各种措施中,是创造一个净化的外在网络环境更重要,还是从未成年人自身出发,研发出能真正吸引他们的健康网络替产品更为重要?

    郭开元: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关键在于要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应对现行法律予以完善: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确立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明确界定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浏览的信息范围;确立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

    胡功群:要从源头上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管理,要明确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文化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必须各尽其职,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权责分明。另外,学校和家庭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保护责任。

    邱宝昌:我认为,立法要奖罚分明,加大网民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动员网民进行及时举报。另一方面也要严惩,虽然惩罚不是目的,但是短期内加大互联网监管、对违法者予以重罚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有效措施。我认为,如果要净化整个网络环境,也要保护成年人的上网安全,只有让不良内容没有藏身之地,才能真正杜绝其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董正伟:我认为,要解决好信息产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切实解决好游戏软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偏重经济利益而疏忽社会责任的问题,还有就是文化教育领域要传播积极健康的民族文化,不制作传播低俗色情影视作品和文章,最好的办法是能够找出替代互联网的娱乐产品,让未成年人树立积极向上的学习意识,同时又有业余休闲的娱乐工具。

    刘德良:说到健康的互联网替代品,我们国家以前推广过诸多类似产品,之所以不能成功吸引未成年人,是因为里面包含了太多道德说教式的内容,非常生硬且不具备趣味性。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西方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多研发一些寓教于乐的好产品。只要能用健康有益的替代品真正地吸引青少年放弃网络游戏,那么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就会减轻很多。

[1]  [2]  编 辑:徐亮
关键字搜索:网络内容  立法    未成年人  网络安全  
[ 本站暂时关闭评论 ]
 
  推 荐 新 闻
  技 术 动 态
  通 信 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