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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刻不容缓 “自律/他律”需双管齐下
2009年5月11日 09:58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陈琛

    编者按:我国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立法保护。中华慈善总会名誉会长李玉玲指出,尽管我国正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能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原则性规定,许多制度需要具体细化,我国亟需加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除了采取法律这种“他律”手段外,业界各主体包括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网吧等,还应当建立良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5·17”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来临之际,《通信世界》周刊邀请五位业内专家,请他们就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献言献策。

    讨论嘉宾: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 郭开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胡功群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授 刘德良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邱宝昌

    公益维权律师 董正伟

    法律治理面临新挑战

    通信世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因网络负面影响而引发犯罪的情况是怎样的?

    董正伟:在近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因沉迷网络游戏、色情等引发盗窃、性犯罪的情况仍比较普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豁免或减轻法律责任。但我所经手的因网络色情图片、信息等导致犯罪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刘德良:目前我国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我曾接触过的某市中学生赵明,本来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上高一时,为了方便学习,赵明的父亲给他买了一台电脑,可赵明却迷上了网络游戏,一回家便坐到电脑前玩个不停,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直到初三快毕业时,赵先生才知道儿子已经成了班上的落后生。赵先生一怒之下将电脑砸坏,但赵明却已经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家里不能上网,他就到网吧去玩。刚开始,他将自己的早点钱节省下来当作上网费。后来在网吧结识的网友告诉赵明,干脆去抢钱上网,赵明根本没有思考便答应了。2005年,赵明伙同他人抢劫网友,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

    通信世界:有人士认为,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利器,规范着公民行为,同时也为公民判别是非确立了标准,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胡功群:我同意这种观点,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他们的价值观尚未形成,面对一件事还没有成年人独立的判断力,这时候法律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帮助未成年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假设许多未成年人看到网上许多不良信息大行其道,而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也许就在头脑中混淆了是非,从而纵容不良信息对自己的侵害,最终或许会成为不良信息的牺牲品。所以法律能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使不良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传输者及接受者做到有规可循。

    通信世界: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法律治理手段将面临怎样的挑战?

    胡功群:网络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也是现代人智慧的结晶。人类在创造高科技的同时往往也受其伤害,这不是高科技的错,而是因为高科技被错误的人错误地利用。可以说,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处理之道是利用其特点趋利避害。

    由于网络信息的高科技性、隐蔽性和更新的便捷性,现有法律治理将面临各种执行层面的难题与挑战:在网络技术控制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应对不良信息的管理机制,有关网站准入门槛、电子身份注册等法律法规几乎为零;对网络运营链条上各参与者,如电信运营商与结算银行间缺乏相互制约;现有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往往是相关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制定的,缺乏全局性和协调性,甚至一些规章制度间还存在矛盾冲突。法律的不完整性导致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上存在很多漏洞,而这些都使得网上不良信息有机可乘。

    亟需可操作性条款

    通信世界:目前我国涉及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它对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其它法律是否也包含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相关条款?

    郭开元:在我国,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其中,关于“疏”的措施主要包括:开设适宜未成年人的“绿色网吧”;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关于“堵”的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在中小学周围200米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加强对网吧、网络信息、网络产品监管,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引导未成年人加强自律,减轻网络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消极影响。

    胡功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各省市均制定了各自的《青少年保护条例》,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也都颁布了网络监督管理规章数十件。1997年修改的《刑法》也补充规定了制作、贩卖、转播淫秽物品罪等相应条款。这些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精神、原则和方法,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健康发展的问题做出了许多有益尝试和原则性规定。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基本勾勒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的基本内容,对我国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奠定了现实基础。

    通信世界: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存在过于理论化、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郭开元:首先,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邱宝昌: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理论,操作性条款过少,法律监管责任不明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找不到法律惩罚条款和责任机关,并且对于大力倡导的公民举报行为也没有能操作的奖励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奖罚不够分明。

    董正伟:应当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规定还是较全面的。在实践中,校园周边不设互联网上网场所的执行情况比较好,但在网吧禁止未成年出入的执行就不是很好。网络色情文化比较普遍,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现象仍然很突出。从目前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受到互联网不良信息影响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所以,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倡导寓教于乐的网络替代品

    通信世界:未来是否有必要针对性地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法未正式出台前,又应怎样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董正伟:现在互联网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主要是网络游戏导致沉迷,网络色情文化、网络暴力等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危害较大。

    其根源主要在于,首先,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一大产业链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由此导致有关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为了经济利益鼓励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第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为了商业利益大肆传播色情低俗照片、文章、视频、影视作品;第三,受经济全球化和西方性自由开放文化的影响,文化领域制作出大量带有色情文化内容的作品。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要杜绝色情暴力等文化在互联网传播;另一方面,文化领域要求影视作品分级制,保护性自由权、表达权等人身自由权。

[1]  [2]  编 辑:徐亮
关键字搜索:网络内容  立法    未成年人  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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