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李正豪
日前,有媒体援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人士的观点称,国资委央企重组是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不需要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这被看作是国资委首次就央企重组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丁道勤认为,《反垄断法》的制订是比较好的,但有一些缺陷,在执法方面可能会遭遇严重的挑战。据介绍,现有情况下,发改委将管理价格垄断,商务部将控制合并、并购方面的垄断,工商总局则会监管不正当竞争。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名业内专家均表示,目前条件下的联合执法肯定会带来权力分工难题。在西方国家,针对垄断的执法机构一般是中立的第三方,例如美国司法部,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首先要解决执法问题,其次还要把握执法的科学性,注意监管的“度”。
知名电信专家王煜全认为,要想达成有效监管,可以考虑让第三方机构参与反垄断监管。
判断尺度在于是否利于竞争
《反垄断法》开宗明义,制定本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国民经济一些领域,往往一家企业市场份额就会超过50%,这是不是明显的垄断呢?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竞争法方面专家介绍,在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的确是重要的依据,但它仅仅是重要依据而已,关键是看这个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日,包括全程参与《反垄断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内的多位专家纷纷强调,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时,《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它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行为。
专家们认为,除了上述“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尺度外,《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把握多个方面的“尺度”,譬如在考虑一个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地位时,要兼顾国内、国外两种因素,从全局的高度判断企业是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吴洪举例说,在美国飞机制造业领域分别占据64%和6%市场份额的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于1996年12月31日合并,尽管欧盟认为两者的合并将影响到世界范围内飞机制造业的竞争与发展,但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国司法部认为,两公司的合并有助于美国飞机制造业建立相对于欧洲、特别是“空中客车”的优势,因此同意并支持两者的合并。
吴洪还表示,微软在美国国内和全球各地总是陷入反垄断麻烦的原因在于,在计算机软件领域,世界范围内并不存在与微软同等重量级的竞争对手,微软运用其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自然会受到反垄断的调查。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宣风进一步表示,《反垄断法》的原则是反对以大欺小,惩罚恃强凌弱,一些大型企业必须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随时检验自己的经营策略是否会限制公平竞争或者导致不正当的恶性竞争。
垄断量化指标应具科学性
8月4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是针对“粗线条”的《反垄断法》的第一个配套法规。据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将会陆续亮相。
多位行业专家指出,相对于一个国家的反垄断工作来说,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电信行业的反垄断工作将是一项系统工程,并不能够依据高涨的舆论呼吁或者简单的法律分析确定其是否构成垄断,而要依托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以及行业专门知识综合分析才能达到目的。
专家建议,一方面,电信行业存在某些技术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应征求电信监管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因为会涉及很多竞争法专业问题,如经营者集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电信监管机构也应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
专家们认为,《反垄断法》操作规范在“量化”垄断行为时还应该注意指标的科学性,电信资费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发改委一直在做调整,一些定价是否构成垄断首先要看企业有没有滥用优势地位来定价,是否以不正当的价格出售或者搭售其服务,并且这应有一个调查的过程,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取消一些资费就会形成行业的公平竞争。
社会公众对电信行业的质疑主要集中在资费价格方面,原因在于运营企业的资费套餐过于庞杂,消费者无法了解哪个资费方案才是最优的方案。电信专家王煜全认为,当运营企业推出新的资费套餐时,相关机构应规定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资费方案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