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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兰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电信同电力、铁道运输等行业一起,被推到“讨伐垄断”的舆论中心。在这一场“讨伐”中,由于掌握了新的“尚方宝剑”,消费者以及法律界人士似乎要将我国电信业推进反垄断的漩涡,问题在于,他们找准靶心了吗?
垄断地位不是错
根据某门户网站的一份调查,在许多社会民众看来,国内某一地区一般只有一家主流的固网运营商、两家移动运营商,竞争度太小;并且原先国内还有六家电信运营商,新一轮的重组使得这一数目变成了三家(仅针对公众通信服务而言),这“相当于一种历史的倒退”。他们认为正是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导致固话月租费、手机漫游费、霸王条款等因素的存在,这些因素侵蚀消费者的利益,所以他们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详细审查电信业,从而在电信业引入更多竞争。
“这一逻辑并不正确,把许多事情混为一谈。”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人士表示,“首先,不仅是中国,全球范围都认可的一点是,反垄断并不是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垄断行为。这两者有很大区别,绝不能混淆。”
他强调,垄断地位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仅仅说明了一家企业的规模和能力;而垄断行为则是企业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一个负面的概念。“实际上现在一些人在说反垄断的时候,自身还没有弄清到底应该反的是什么。”
在他看来,部分运营商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真,但垄断行为在电信行业并不是普遍现象。
对于运营商的垄断地位,该人士表示,电信业并不是完全垄断的局面,未来的三家运营商鼎立其实是在形成一个较为充分的竞争格局。而根据国际上长期以来的经验,电信业有效竞争的格局就是留下三到四家运营商。
对于这一说法,有人以中国香港的众多运营商因激烈竞争而电信业发达为例提出异议,上述人士认为,地区市场环境不同,格局自然会有很大差异。“香港地区人口密度大,相应需要高密度的服务,所以引起激烈竞争。而大陆的人口密度较香港小很多,不需要那么高密度的服务。比如固网是天然垄断,如果非要引入多家竞争,必然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最终成本可能还是会被摊派到广大纳税人身上,这样反而会损害公众利益。”
事实上,多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不断努力,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每一次电信体制改革就是这种努力的最好体现,得益于这几轮改革,电信资费得以不断下降,电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电信业务不断丰富,电信服务才真正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服务。
“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并不意味着行业里出现越来越多的运营企业,最重要的是不断形成更为合理、更适合当前及未来发展的市场格局。我们是通过保护竞争环境来保护消费者,而适度的竞争、有效的监管才能保证这种环境的稳定。”该政府人士表示。
基于这一原则,他反对近期的电信重组是“历史的倒退”一说。他认为六家基础运营商变三家,主要还是由市场环境的变化决定的。其一是用户需求多样化,市场对专业化经营的需求减少,对全业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需要独业运营商转型为全业务运营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其二正是出于进一步打破垄断的考虑,此前电信市场格局已逐渐失衡,出现了一家独大的局面,需要更合理地配置资源以平衡局面,如果运营业力量依然分散则反而无法形成有效竞争。
“至于固话月租费、手机漫游费等消费者诟病颇多的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要靠政府部门拍板决定的;在这点上,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该人士表示。
谨防垄断行为
当然,在承认运营商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运营商的垄断行为部分存在。
“国内电信运营业几十万人,系统庞大,不可能保证所有企业和所有地区都达到同样的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平。这种情况在地级、县级运营商中不算少,由于人员素质不高,所以依靠自己的垄断地位,在经营上不规范,也没有充足的服务意识。不仅是电信,别的行业也普遍有这种情况。”业内资深人士付亮表示,“这确实是运营业的管理没跟上,但不能因此以偏概全,把这些个别行为放大为全行业的问题。”
同时,付亮提出,电信运营业及有关监管部门也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服务意识仍待进一步提高。这一服务意识包含了很多方面,包括业务设计、套餐设计多从消费者角度,以及降低消费者使用门槛等方面出发。
“消费者日常接触最多的是资费,而目前的一些资费标准设计仍不透明;并且即使设计得当,其充满技术性的说明也使得它看起来并不透明。”付亮举例说明,“比如年初漫游听证会公布的资费方案,里面多次用到‘主叫’、‘被叫’等专业字眼,却完全不做任何附加解释,把普通消费者都默认为专业人士。同样的例子很多。”
这样的不经意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运营商故意为之,通过垄断行为实现不当利益;反过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不明确,也加大了运营商实现不当利益的可能。而这两者都给运营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现在《反垄断法》实施了,运营商应该充分重视起来,必须自己先具有反垄断意识,不仅是垄断行为,即使只是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也应尽量避免。有了法律就与以前大不相同,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运营商必须考虑到违法成本。”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表示。
事实上,就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一名消费者就因对服务条款的不满将某地市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而在运营商自我规范的过程中,付亮认为,一个难点在于垄断行为界限的确定,“运营商无法准确把握哪些行为是应做的,哪些是不应做的。因为在过去的监管中,只要是监管部门没有明令禁止的都是运营商可以做的”。因此付亮认为,现在需要政府部门具备前瞻性眼光,为企业确定垄断行为的界限,及早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