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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项之争”看ICT产业融合与移动互联网发展
2007年10月2日 09:26 通信世界网 评论() 阅读:
作 者:丛亮

    公元二零零七“双十”,我国信息产业将迎来史无前例的“两项之争”,讨论的话题主要是针对非基础电信环境的一系列热点问题,对此项立刚老师在博客中率先提出了其对传统互联网与移动信息网的两个基本观点。

    一是,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不是手机的商业模式,互联网因为其去中心的思想,星型对等网的网络结构,造成无法建立起服务收费的模式,总体而言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是尴尬的,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二是,由于移动运营商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体系上构建收费和管理平台,这个平台应该在可管理的前提下,公平的开放给服务提供商。

 

    两个基本观点支撑起了项老师对移动信息网的一贯认识和态度,两个基本观点可以称之为通信业与互联网之区别的两条金科玉律。

    对于第一观点,北邮丛亮深受项老师启发,但是,笔者认为,或许正是这种商业模式以及产业盈利能力的不同才成就了电信行业与互联网/IT行业不同的文化以及创新能力,事实上一直以来,互联网企业都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即不断的提出创新的商业模式)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这就有了Google、Baidu,eBay、Alibaba等等。

    对于电信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融合,众所周知,近期Google发布的将大举进军手机广告市场的消息,Google此举或许会成为继Skype之后,互联网挑战电信的又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由Google发起的以手机广告支撑免费语音革命即将拉开历史的大幕,如若Google收购移动通信运营商,或者通过虚拟运营(MVNO)的方式大举进军电信领域,这很可能将直接改变电信与互联网的产业格局。

    对于第二点,笔者对项老师的观点十分认同!目前国内乃至全球的电信运营商都在探讨未来移动互联网(或者信息网)的产业协同模式,运营商在可管理的情况下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供其他服务提供商对等接入才能够既避免违规操作的情况发生,又极大的提高产业的创新能力,有益于未来融合的ICT产业发展。

    在未来移动互联网的合作模式上,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以运营商为绝对核心的“封闭型”模式,在运营商品牌下运营的各种业务都完全由运营商来组织,甚至直接提供;二是运营商提供一条透明的管道,将一个完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提供给下游的SP/CP;三是一种“半开放半封闭”的合作模式,即在可控制可管理的前提下,运营商向产业链下游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开放的平台,通过合作分成等方式与SP/CP合作,并对其平台下的所有业务以其品牌信誉对消费者作出承诺。笔者认为,项老师所提出的未来移动信息网合作模式应该是一种“半开放半封闭”的模式,从我国目前移动通信市场环境来看,这种方式或许会成为移动运营商的主要选择。

编 辑: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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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资 料
丛亮
辽宁大连人,现兼职于埃森哲大中华区市场部,通信世界网特约记者、编辑,北邮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师从博士生导师曾剑秋教授,曾担任北邮“世纪讲坛”组委会主席等职务。作为ICT产业观察者,多篇文章发表于《通信世界》周刊、《IT时代周刊》、《计算机世界》杂志、《中国计算机报》、《人民邮电报》、《通讯世界》、《卓望通讯》、《高科技与产业化》杂志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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