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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视看奥运涉嫌侵权?
2007年10月10日 14:32 通信世界网 评论() 阅读:
作 者:耶兰特

    借着奥运会的东风,手机电视得到了蓬勃发展。五大标准竞相角逐,夺取成为国家标准的资格。电信系与广电系对手机电视主导权虎视眈眈,剑拔弩张。支持手机电视的终端产品越来越多,几欲成新款手机的标准配置。然而,离奥运会开幕尚早,那些意欲通过这次盛会大展宏图的手机厂商及相关企业猛然得知,“通过手机电视播放奥运会赛事,就是侵权”,不由大惊失色。

    我们都知道,央视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播出机构,拥有北京奥运会电视转播、网络电视、互联网、IPTV等多项赛事转播权。那么通过手机播放奥运赛事是否必须得到央视的许可呢?央视的态度很明确,在未购买版权的前提下,如果哪个企业擅自播放奥运赛事,就已经属于侵权。问题在于,手机厂商提供的只是能够播放播放奥运赛事的产品,而非直接播放奥运赛事,这又怎么算?

 

    其实,手机电视涉及内容侵权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多普达2004年曾推出了一款智能手机,里面设置了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网站的链接,通过此链接用户可收看中央台频道的节目,结果被得到央视所有节目在电信领域独家使用权的央视公众告上了法庭。后来法院一审判决多普达赔偿央视公众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并在相关媒体赔礼道歉。

    为了规避类似的麻烦,一些意图染指手机电视的企业想出了新办法,它们不再像多普达一样提供通过网络观看中央电视台节目的手机,而是在手机内置天线和TV芯片模块来接收免费的电视频道信号。生产这种手机电视芯片的某公司表示,内置TV芯片的手机属于模拟开路手机,接收的是各个城市中的免费电视信号,因此不应当被认为是侵权。

    事实上,目前市面上的支持手机电视终端产品,大多都是采用这种内置芯片直接接收电视信号的形式。也就是说,这些手机和一般的电视在信号接收上并无二异,如果因为收看了奥运节目就涉嫌侵权的话,那普通家庭使用的电视也当在此列,这显然是极不合情理的。倘若提供这些手机的厂商该被告上法庭的话,那家电企业更应当排在它们前面。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界人士做过众多探讨。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互联网、通讯等技术的发展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大量的难题,现有的法律在立法时没有顾及也没有可能预测未来的技术走向,因此对于一些新的技术手段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来看,那些互联网上多如牛毛的未经过授权就提供实时电视节目的网站,肯定算得上是对有侵权行为,但那些提供不经过网络只接收免费电视信号的手机的厂商,至少在目前还不能认为其有侵权之举,因为在这方面根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央视现在就断然认定通过手机播放奥运会赛事是侵权行为,可以说是有点不负责任的说法。

    事实上,央视对手机电视节目内容版权的置疑,折射出的是广电系与电信系主导手机电视之争。这一点在手机电视的标准上,早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但笔者以为,广电系与电信系大可不必现在就因彼此纷争而对手机电视设限,最紧要的还是大家齐心协力尽快把这块市场做大。只有市场足够大,双方的利益才能够都得到保证。

编 辑: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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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资 料
耶兰特
长期关注中国及世界信息科技产业的发展,公开发表过多篇行业分析和产业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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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媛 投稿信箱:pinglun(@)cww.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