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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文对当前IPTV发展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
2008年3月4日 09:40    通信世界网    评论()    
作 者:易观国际 李瑞祥

    事件背景:

    1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下称国务院“1号文”)。

    该文件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同时,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易观分析:

    易观国际分析认为,国务院“1号文”没有提到IPTV最关键的内容和监管等要素,因此对当前国内IPTV发展不会带来根本性的影响。

    全文,与IPTV相关的三网融合的只有两条,分别是(二十二)和(二十三)

    第二十二条,是指导方针;第二十三条,对广电是“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而对电信是“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两个词语,反映出政策的倾向性,“鼓励”是为广电在由单向数字电视向双向数字电视发展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好的支持,从而使广电摆脱了82号文件对其的发展束缚。“支持”并非代表电信可名正言顺发展IPTV,毕竟资本参与并不等于主导业务。

    在第十九条,提到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这表明,内容监管还是在广电手里,这一点没有丝毫变化。

    总而言之,国务院“1号文”更多是站在广电业务发展的立场,并没有涉及到电信本身业务的发展思路,对于IPTV最关键的内容和监管要素更是没有涉及,因此电信并不能据此发展IPTV业务。但相对于82号文件,提出广电和电信可以互相进入合作,打破了两者之间的壁垒,所以对于电信企业得到更多的是信心。

    易观建议:

    对于发改委等政府部门:

    能站在一个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首先对两个行业监管和职责分工等问题明确清楚,再来谈三网融合。

    对于中国电信:

    既然国务院“1号文”互相进入就意味着可以互相竞争,首先要从IPTV的内容和牌照入手,与各级电视台展开内容授权谈判,以解决IPTV内容牌照问题,消除IPTV发展的最大障碍。

编 辑: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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