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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各国网络中立立法进度不一 监管难点在平衡尺度
http://www.cww.net.cn 2011年4月6日 11:18 通信世界周刊
在涉及移动网络时,制定合理的流量管理标准所面临的挑战更甚。因为移动网络在技术和运营上具有特殊性,比如受到频谱稀缺和回传条件的限制,移动网络的容量有限;又比如用户位置的不确定性,以及网络中的特定部分意外出现拥塞等等。相对于固定网络运营商,移动网络运营商在流量管理上需要更多的灵活性。监管机构在制定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到这些因素,而且在频谱拍卖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为移动网络运营商提供更多的空间使其得以发展自身网络。 对欧盟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如何推行网络中立,我们有三点建议。 允许运营商进行适当的流量管理。网络中立并不意味着对流量管理的“零容忍”,适当的流量管理可以区分不同的服务等级,以及提高网络的工作效率。但流量管理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监管机构必须坚持欧洲新电信管理框架规定的网络透明原则,让消费者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尤其是最低服务标准等信息。与此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制定一套实用且合理的方法,以检查运营商的流量管理是否与开放互联网和网络中立原则相冲突。 网络中立规范对移动网络和固定网络运营商同样必要。我们认为网络中立对移动网络运营商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已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移动终端接入网络,移动数据流量一直在上升,今后移动网络将会引领宽带应用。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监管者需要针对移动网络和固定网络的不同特性进行区别对待。 托管服务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欧洲委员会必须对托管服务做出精确的定义,一般性托管服务可以参照运营商对其网络服务的预先定义。FCC基于网络中立的原则,已经在其最新监管条例中免除了对托管服务的规定。我们建议欧盟监管机构有必要对运营商托管服务进行监管,以避免运营商在提供托管服务的同时降低非托管的互联网接入网络的基本通信质量。 [1] [2]
编 辑:赵宇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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