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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http://www.cww.net.cn   2009年11月25日 08:08    通信世界网    
作 者:高娟

    第二十六条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有关部门或者其所任职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司和人事教育司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2]  编 辑: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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