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CWW
耗时近2年多,作为国内移动商务领域的第一桩不正当竞争案,锋众与新网互联的纠纷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业内人士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苏州新网互联构成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公开向锋众登报道歉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规定苏州新网互联需在《苏州日报》向锋众公开道歉。并停止宣传本公司产品是“国家产品”的冒充行为。
不正当竞争案,虽然在国内其他行业时有发生。甚至包括奇虎与阿里巴巴、CNNIC与3721、卡巴斯基与瑞星等企业在内,也均因竞争纠纷而导致彼此对簿公堂。然而以冒充国家机构,虚假宣传自己是“国家产品”,公然诋毁竞争对手的案例却极为罕见。
本案中,原告锋众以被告,采取虚假宣传其产品为“国家产品”;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为由,将北京新网互联和苏州新网互联告上法庭。2006年4月11日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锋众在诉讼中称,2005年8月10日在苏州市会议中心丰乐宫演艺中心召开“魅力新故苏-移动商务峰会企业家论坛。在会议开始前,苏州新网互联工作人员在苏州丰乐宫各出入口拦原告邀请的客户和媒体记者,称“会议取消了”、“会议延期至8月18日”,并宣传称短信网址是国家产品,锋众产品为个人产品,诽谤锋众是骗子公司等,致使原定参加其产品发布会的客户骤减,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次日,苏州新网互联工作人员仍对相关媒体及客户一再进行虚假宣传,并诽谤锋众公司产品,给锋众造成了极大的商誉损害。
本案于2006年11月、2007年7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认定,苏州新网互联公司在经营产品时,虚假宣传自己产品为“国家产品”以提高竞争力,贬低原告产品的做法,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对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害。故法院判决,苏州新网互联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相关的判决文件下达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苏州新网互联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后十五日之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对此本报将继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