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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宣布继续对日韩部分光纤产品反倾销
http://www.cww.net.cn 2010年12月31日 10:33 商务部
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12月3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编 辑:石美君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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