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卢奇骏
TD-SCDMA的研发主体——大唐电信集团为使TD-SCDMA这一关乎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技术得到推广和应用,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一直坚持不懈,但实际上长期处于单枪匹马的状态。虽然后来建立了产业联盟,但来自产业链内有关企业(尤其是电信运营商)的支持力度一直很小。
第二,我国技术创新体制不完善。我国战略性技术在商业化和产业化环节缺乏国家的有力支持,目前TD-SCDMA总算步入正轨,但在商业化和产业化方面缺乏国家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产业政策的有机引导,这已经成为战略技术的主要发展瓶颈。
第三,国家技术创新战略的资金来源问题没有解决。缺乏对战略产业的直接投资平台,促进技术创新的政府机构所掌握的前导性资金很有限,同时这些资金又像撒胡椒面一样分到各个企业,相对于企业巨大的研发资金需求,如同杯水车薪,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国有企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往往与国资监管部门的目标不一致。重大技术研发追求的是长期效益和宏观效益,而国资监管的目标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短期内,两者往往会出现冲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战略技术研发的支持缺乏依据,力度自然比较小,措施也很难到位。
如何促进3G发展
在我国的企业规模实力相对弱小的情况下,TD-SCDMA核心技术或技术标准的研发仅仅凭企业自身是难以完成的,国家必须给予必要的战略支持或扶持。正如一位战略家所说,“国家是制度化国际竞争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也是本国产业和国民经济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和保护者。”由于发展3G意义重大,我国必须把发展3G上升为国家战略,上升为国策,上升为国家行为,努力克服各种体制障碍。
首先,应重新审视我国的科技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际竞争战略。从国情出发,从我国目前科技创新的状况出发,制定科学的科技发展战略,尤其要明确需要重点发展的关键性、战略性技术;明确政府的各种宏观调控行为要和战略技术的发展相结合;强调有关政府部门在支持战略技术、新兴产业的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由于大多数中央企业是行业排头兵,在我国战略技术和关键技术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客观上需要把中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中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尤其是重大战略技术研发要与国家发展战略一致;同时对中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在绩效考评中予以统筹考虑。比如,对大唐电信集团等承担国家重大研发项目的中央企业的绩效考评可以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其次,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应该加快国有科技资源的整合,把分散于各类国有企业当中的科技资源集中起来,尤其是应把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技术研发机构,纳入国家计划单列,由财政出资统筹解决,给予支持,不应该把它们和企业绑在一起。
第三,建立和完善发展3G的政策支持体系。目前重点是加大研发资金的支持力度,提高前导性资金的激励作用;抓紧研究出台在金融、财税等方面对电子信息企业的政策倾斜措施;完善对电信企业的绩效考评方法和体系;明确TD-SCDMA的承载主体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等。
第四,借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把国有企业的一部分经营收益通过国有资本预算实现再投资,重点投向关键的要害的产业部门,支持战略技术的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与我国科技创新战略有机结合,在资金投向上应向战略技术研发倾斜,大力支持关键技术、战略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目前可考虑重点支持TD-SCDMA技术,研究具体支持办法。
此外,需要探讨和指出的是,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做法(尤其是日本和韩国的做法),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一些投资基金。政府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进行引导,促使其规范运作;其运营管理体制类似于大型控股公司,完全市场化。大力发展政府主导型投资基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战略技术在产业化和商业化环节资金支持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