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运营 >> 地方运营 >> 正文
 
深圳电信宽带停用仍扣费 业务捆绑“分手”不易
http://www.cww.net.cn   2013年7月18日 07:27    人民网-深圳频道    
作 者:史维

在2012年广东省开展的征集合同“霸王条款”活动中,消费者反映问题最为集中的正是通信行业。通信运营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及行业“潜规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虚假宣传或使用误导性语言诱导消费;未明确告知收费细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一直是通信运营企业受到投诉的主要问题。

电信运营商底气足,霸王条款何时休

在全国其他地区近日公布的2012年消费者投诉数据中,对通信行业的投诉仍居高不下。如2012年河北全省12315系统受理电信服务类申诉3096件,与2011年相比上涨62%。成都市消协发布2012年投诉分析报告则显示,该市2012年全年受理网络接入服务投诉645件,网络接入服务投诉继续成为热点。

深圳市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表示,电信与客户之间达成协议,银行可根据约定进行托付扣款。但协议结束后,电信没有及时告知银行停止托收,还在扣取客户款项,属于侵权行为,客户应当要求电信返还多扣的费用。此外,客户在致电客服办理开通业务时的口头授权是生效的,消费者在开通服务时也一定要知悉条款,觉得对方的协议不公平的,可以拒绝开通,改用其他的运营商。

“这些条款是通信运营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做出的有利于自己的、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可以认定为是‘霸王条款’。”梅春来表示,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做出解释和特别说明。“在投诉的案例中,电信显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有业内人士认为,通信运营商的霸王条款明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这种情况长期存在,行业内主管单位及消协的监管无力是主要原因。中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嚣张气焰。

此外,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会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难题。维权成本过高已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电信“屡说不改”的重要原因。

一些律师表示,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具有借鉴意义。一个人可以代表具有相同情形的、已经声明愿意加入的人群,或受到损害情形相同的潜在人群提起诉讼,而其他人同样享受判决的结果。一个用户针对某项侵权提起诉讼,其他所有面临相似问题的用户都可以索赔,这种高额惩罚对企业会产生很强的震慑力。(完)通信世界网

[1]  [2]  
欢迎各地的运营商朋友,给我们发来当地运营商的新闻动态;来稿请至:weihui#cww.net.cn(将#换成@)
相关新闻
编 辑:高娟
分享到:
       收藏   打印  进入论坛   推荐给朋友
关键字搜索:分手费  停用  分手  深圳电信  霸王条款  
文章评论查看评论()
昵称:  验证码:
 
重要新闻
通信技术
企业黄页
会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