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通信信息报 陈凯
与欧盟管制框架的接轨
2002年,欧盟公布了若干电信分类指令,它适用于电子通信部门,它的主要内容有六项:一、框架指导原则;二、接入指导原则;三、授权指令;四、普遍服务指令;五、隐私权和电子通信指令;六、竞争指令。根据这些指令,法国对相关管制内容进行了调整。
面对新的欧盟管制框架,法国管制框架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以便与欧盟框架接轨。具体的调整有如下几方面:
1、对管制框架进行调整
根据融合,考虑建立面向所有网络的一致性管制框架。采用一般管制替代具象管制。法国原有的4个管制框架,被欧盟重新定义的18个主要市场的管制所代替。
2、进一步放松管制
放松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一、只有当在一些确定的市场竞争不充足时,才必须使用事前管制;二、提倡对批发市场的事前管制干预,零售市场采取事前管制是第二选择;三、取消具象管制,转向采取一般性管制;四、取消价格控制;五、对新市场采取事后管制方式。
3、增加管制透明度
为保证管制的透明度,主要在两方面下功夫:一是主要的决策必须经公众咨询;二、管制者必须系统化地提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