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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过严或重创社交网络创新
http://www.cww.net.cn   2012年5月7日 10:47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可能会给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投射下一丝阴影。

此次“规定”中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趋于严格以及对互联网避风港原则适用范围的缩小化,或许长期来看将构成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相反的制度约束。

观察“规定”可以看出,在对侵权的认定上,尽管一方面解放了搜索引擎的侵权风险,例如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网页快照、缩略图等并向公众提供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但允许合理使用”,但是另一方面却对基于用户的内容分享网络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例如对网络用户上传他人拥有权利的作品,只要是“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它方式获得的”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这种规定显然对于正在日益蓬勃发展的社交网络,尤其是以内容分享为主要特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并不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中国司法当局应该认识到,互联网的发展正在进入一个以社交分享为主要模式的新时期,大部分人需要拥有的是获取知识的自由和分享知识的自由,而不是被置于随时随地侵权控诉的阴影之下。

因为对于大部分网络用户来说,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绝大部分时间,他们只是一个内容的浏览者和分享者,而不是一个内容的生产者。那么在浏览和分享的时候,作为个体来说,其获得一个作品的版权许可的行为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在实际中几乎不可能,那么严格地对网络用户行为进行司法管制只能造成巨大的数字鸿沟。

也就是说在非互联网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缺失以及并不具备的个人对个人的知识产权交易有效市场情景下,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严格管制的结果之一则是以个人用户为基础的内容分享社交应用创新受到进一步抑制。

另一方面,“规定”并没有注意到互联网经济的免费经济特征所具有的注意力外部性经济收益。互联网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大部分的所谓侵权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恐怕是一种巨大的收益,而不是损失。

其实在互联网大国的美国,网络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也是慎之又慎,这是因为,人们普遍担心,相比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利益,失去获取和分享知识的自由所产生的损失可能进一步加剧既有的数字鸿沟,从而使得更多的弱势群体成为信息化背景下的“数字孤儿”。

从这个意义上讲,过度严格的网络侵权司法管制或将使得中国的互联网创新成为“数字孤儿”。通信世界网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志刚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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