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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即使败诉也不应该巨额赔偿
http://www.cww.net.cn   2012年2月17日 10:40    

近日iPad因商标纠纷在中国多地下架,部分电商也将iPad下架处理,这是因为苹果一向忽视中国市场,忽视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终酿苦果。但我认为,即使iPad商标确权案苹果公司最终败诉,苹果也不应该面临巨额罚款和侵权赔偿。

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如果简单适用该条例,似乎iPad在中国内地销量上百亿,罚款也有可能数百亿,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行政法上所谓“过罚相当”原则。

苹果公司是和深圳唯冠母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误以为已经合法取得iPad商标所有权,这和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是不同的,另外,iPad旺销是因为其优秀的产品内在品质,和商标关系不大,何况同期唯冠并没有推出平板电脑,对唯冠公司造成的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和通常的商标侵权傍名牌是不同的,苹果公司显然违法事实并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不大,故不能简单的按三倍营业额处以罚款。

再说侵权赔偿,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本身制定的是比较严谨的,也符合《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法理,如果直接适用的话,苹果公司不应面临巨额赔偿,因为众所周知iPad销售是因为其优秀的产品内在品质,与其商标关系不大,也就是说苹果公司因商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不大,和iPad巨额销售其实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但问题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如果依据该解释,苹果公司是有可能面临天价赔偿的,但这种计算方法显然不应适用于iPad商标侵权案。仔细分析这几个条款,其实是有问题的,是和民事侵权赔偿“损失填补”原则相违背的,也就是说,是和侵权赔偿只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相悖,如果简单的计算iPad的销量和利润,显然远远超出唯冠的实际损失。故,唯冠和苹果之间的商标侵权案赔偿金额的确定将挑战《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我认为,如果苹果商标确权案败诉,而且双方不能达成新的商标转让协议,不能简单的对苹果公司处以高额罚款,当然也不应判决苹果公司对唯冠的高额赔偿,因为这不符合公平原则。通信世界网

来源:速途网   作 者:于斌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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