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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播放权之争上演:浙江嘉兴华数状告电信
http://www.cww.net.cn 2011年9月7日 08:13 中国新闻网
作 者:李飞云 南历
随着数字电视的推广和普及,今年以来,浙江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相继在嘉兴市各个居民小区进行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整体转换。此时,嘉兴电信也推出了宽带电视套餐,相比两者收取的费用,部分居民用户选择了电信宽带电视。 一场电信与广电之间的利益之争悄然上演。今年4月底,嘉兴华数将嘉兴电信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也是浙江省范围内的首例广播组织权纠纷。 独占性授权被侵犯索赔20万 在诉状上,原告嘉兴华数诉称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成为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因此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 然而,原告发现嘉兴电信未经华数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原告认为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广播组织权。 为此,原告向南湖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17000元,同时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上赔礼道歉。 9月6日上午,案子在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一个整整上午,光是答辩环节,被告就洋洋洒洒讲了半个多小时。整个庭审,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围绕三点展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广播组织权是否保护互联网领域;被告的宽带电视是否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华数拥有广播组织权吗? “华数不具备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资格。”被告律师首先质疑了与原告的诉讼身份,他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许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被告自始至终没有看到嘉兴广电集团给予华数的许可证。” 对于被告方的质疑,原告律师一再强调具备资格,“我会在庭后向法庭提供许可证。” 广播组织权是否保护互联网领域 广播组织权能否扩大到网络范围,这也是双方辩论的重头戏。因为此案涉及的是IPTV产业,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其与传统广播电视的最大区别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广播组织权并不享有网络传播权。”被告律师表示,中国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并非是立法缺陷,而是利益平衡的考量。“广播组织权利既关系到广播组织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在扩张广播组织权时必须非常谨慎。” 原告律师的观点则截然相反。“如今是数字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肯定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当法律有漏洞时,法官就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一个个判例来维护司法公平。” 原告主张20万损失依据何在 在庭审中,原告提到了“落地费”和“广告费”。 “没错,黑龙江卫视在嘉兴区域落地播放要付华数每年10万的信号传输费。因为每个频道覆盖范围越广,收视率越高,它的广告收益也会越多。其实,华数就是为各个频道在本地做了宣传,付费也是理所应当。” 被告则认为,原告转播电视频道非但不用付费,反而有每年10万的收入,那20万的损失根本没有依据。 对此,原告也有话要说:“电信的业务必然导致华数电视业务的收视率下降,那么相应地广告费会降低。因为我们难以计算这部分的损失,所以在法律规定的50万元内主张赔偿20万。” [1] [2]
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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