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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软件使电话不通 广州高科技电话诈骗案宣判
http://www.cww.net.cn   2009年9月3日 10: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 者:刘艺明 凌蔚

    禅城首例高科技电话诈骗案一审宣判

    四被告人分别因敲诈勒索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

    “你的儿子已经被绑架了,要他安全就汇五万元过来!”去年的一天,王女士忽然接到了一个用自己儿子手机打过来的绑架电话。将信将疑的她于是打了个电话给儿子,发现儿子的手机已经关机,情急下她将47500元汇入指定银行卡。

    这是吴某明、雷某行等自编自导自演的众多“大戏”里的其中一场。为何犯罪分子会拿到受害人亲属的电话,为何受害人亲属又会“碰巧”关机?昨天,禅城区法院公布了该案的详情,解释了内里“乾坤”,四名被告人分获二年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离奇:收到绑架电话后儿子关机了

    原来,2008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明、雷某行向被告人周某提议利用显号软件打电话索要他人财物,后被告人雷某行又邀被告人吴某传加入。

    他们四人约定由被告人吴某明负责购买“显号软件”、他人信息资料和打电话;被告人雷某行负责购买小灵通、手机卡及银行卡,被告人周某负责打电话,被告人吴某传负责办理银行卡和取钱。此外,四被告人约定得手后,赃款由被告人周某分占15%,被告人吴某传分占5%,其余由被告人吴某明、雷某行平分。当月18日,周某冒充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王某电话,谎称移动公司有赠送话费活动,套取了王某儿子的电话号码。

    同月20日,吴某明拨打王某儿子的电话以警察办案为由骗王某的儿子关闭手机,然后由被告人周某用“显号软件”拨打王某的电话,称王某的儿子已被绑架,要求被害人王某汇5万元人民币到指定的银行卡内,否则便不放走其儿子。王某打了个电话给儿子,发现儿子的手机已关机,情急之下她将人民币47500元汇到指定的银行卡内。当日,雷某行、吴某传将赃款全部取走。

    同年6月21日,吴某明用上述手段套取了另一被害人雷某儿子的电话号码,以同样的方法要求雷某汇1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的银行卡内,最后勒索到2万元。

    老套:冒充刑警队长骗事主转账5万元

    从2008年7月初开始,他们又冒充警察及银联工作人员骗取钱财。2008年8月13日,吴某明冒充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刑警大队队长拨打被害人招某的电话,谎称一名犯罪嫌疑人复制了其身份证,为防止其银行卡内的钱财被盗,要求被害人招某打电话申请安全保护,并给了被害人招某一个所谓银联中心的电话号码。

    当招某拨打该号码时,周某假冒银联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要求招某将其银行卡内的钱转入指定的银行卡内。招某信以为真,遂将自己卡内的人民币5万元转入该银行卡。被告人吴某传随即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其中4万元取出,剩余的1万元人民币因被银行冻结而未能取得。

    同年9月18日,四人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关某将3000元人民币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内并全部取走。就在他们诈骗关某的当天,民警将四人抓获,冻结了赃款75233.17元以及被告人吴某明的银行存款43733.69元。

    技术揭秘“显号软件”怎么改号?

    一般情况下,手机卡与手机号码捆绑在一起,“显号软件”如何实现号码更改的?通信行业专家分析,这种软件很可能是一种“外部侵入式”软件,即通过网络侵入运营商系统,并通过“空中拦截”的方式,将原来的号码隐藏,继而篡改。

    市民在接到陌生电话时,要保持头脑清醒,如果陌生人自称是大型企业、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留下上述单位的联系电话时,市民可通过114核实。如果陌生人说自己亲人有意外,应找到该名亲人核查情况,而不能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

    判决

    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禅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雷某行、周某、吴某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6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明、雷某行、周某、吴某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5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明、雷某行、周某、吴某传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明、雷某行为主犯,周某、吴某传是从犯。

    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及诈骗罪,判处吴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雷某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吴某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法

    为何定性敲诈勒索罪?

    雷某行的辩护人认为,雷某只是诈骗被害人王某、雷某财物而非敲诈勒索。法院认为,雷某虚构被害人儿子被人身控制且面临危险的事实,加以“不给钱就伤害其儿子”之类的言语威胁、恐吓,以引起被害人对儿子安危的担心,达到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目的,被害人在这种精神压力之下,出于恐惧心理不得不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汇出“赎金”。显然,被害人支付“赎金”并非“自愿与主动”,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更大利益而牺牲部分利益的无奈之举。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

编 辑:颜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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