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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短信通”的二次确认在哪里?
2009年6月8日 10:04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李志宇

    近日,笔者收到了来自中国建设银行的短信提示,内容为建行将于2009年5月31日结束手机短信免费优惠期,从6月1日零时起对“短信通”个人客户实行收费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月/手机/账户。而针对退订用户,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和签约账户到网点办理,也可以发短信注销。

    在笔者看来,建行“短信通”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按照监管部门的批准,增值服务是可以收费的。如果在开通时有让客户进行明确的、主动选择的流程,则是符合规定的。但是银行这种“需自主取消、默认即确认”的做法,并不符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早在2004年,原信产部136号文件就出台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表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要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同意包月服务必须经过用户确认。而第四条规定则明确表示“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并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中国移动在2006年已开始规范SP业务(移动增值业务),其中二次确认(即用户必须再次确认是否订购业务才能产生订购关系)这一条已经明确出台。

    而目前建行的做法是,在客户没有确认接受短信服务的情况下,默认客户接受该服务,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用户只是收到了短信通知,但并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建行无权替用户作决定。

    据笔者了解,其他银行并不存在这种先赠送、后告知客户默认收费的情况。比如招商银行的短信服务并不收取费用;深圳发展银行的短信服务暂时免费,免费期过后是否会通知客户还不确定;工商银行则是首年免费,在确定客户申请延期后才会进行收费。

    笔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后了解到,从合同角度看,银行与客户之间首先应当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银行是服务的提供者,而客户则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只有在用户同意开通收取服务费的“短信通”业务的承诺情况下,建行与用户之间的“短信通”服务合同才依法成立,并且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法作出,一般是以通知的形式,沉默是不能视为承诺的。由此看来,建行“短信通”收费的做法还需要用户完成二次确认的过程。

编 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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