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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
2009年6月1日 08:22    工业和信息化部    评论()    
作 者:CWW

    本处所称用户信息,是指电信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号、住址、位置信息、用户号码、联系方式、交费帐号和通话清单等非通信内容。

    2.11以电子形式达成电信服务关系相关记录的保存时限

    以电子形式达成的电信服务关系相关记录应从服务关系生效之日起,保存至该服务关系终止后至少5个月。

    以电子形式达成的电信服务关系指由用户终端(通过语音、短消息等方式)或互联网等电子渠道达成并得到双方确认的业务订制或服务变更的约定。

    2.12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短信息平台,向用户发送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终端短信息过滤软件下载等手段,以便用户在终端上有选择地接收和拒收短信息。

    2.13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格式条款内容应公平无歧视、准确全面、通俗易懂。格式条款中应明确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清楚地告知用户相应事项如资费标准、使用方式、套餐有效期限等。

[1]  [2]  [3]  编 辑:周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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