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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尚未具备垄断条件
2008年8月19日 10:08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吴潇

    一直以来,通信行业就背负着“垄断”的“罪名”,虽然随着几次电信改革的推进,“垄断”的形象得到大幅改变,但是在社会舆论中,“垄断”一词依然是贴在通信运营商身上的标签。当然,市场在进步,规则在完善,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通信运营企业又迎来了改变这一形象的契机。

    据介绍,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中国的《反垄断法》虽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但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该法的出台,将对通信运营商的形象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一旦“有法可依”,就有了讲理的地方,这不论是对运营商来讲,还是对消费者而言,都是一个好的兆头。

    作为中国“天然”的垄断行业,运营商的垄断行为大概是被这些标签固化起来的:庞大的客户群、不对等的电信服务协议、单方面的定价。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事实上,运营商已渐渐走出了垄断时期,只是依然被“垄断”的阴影所影响。

    我们知道,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征,通信运营行业的“垄断”之名,也源于上述几个特征。笔者无意为通信运营商正名,而仅就《反垄断法》对于垄断的相关规定,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垄断协议正在不断被瓦解。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在电信改革、市场化之后一段时间内,确实有运营商凭借自身与开发商、物业等关键方面的关系,获得了与客户签订排除、限制竞争协议的机会,并付诸实施。但是随着电信改革和市场改革的深入,运营商资源趋向同质,基本上市场就直接将这种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签订垄断协议的基础正在不断瓦解。

    中国通信运营商不存在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当然,这一论断有些绝对,因为确实有运营商利用自身影响力,在极少数区域形成了阻碍其他运营商进入的能力,但这种尚未成为普遍的现象,所以在文中不做探讨。事实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限制运营商进入某区域市场。

    经营者集中的过程已经阶段性完成,且受制于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通信运营行业的重组,在政府的主导下基本完成,目前和之后一段时间的经营者集中化过程已经阶段性完成。这就意味着在当前和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中国的通信运营商不具备经营者集中形成垄断的条件。

    综上所述,国内通信运营商尚未具备垄断条件,也不存在垄断的行为,在目前的体制和市场情况下,有必要警惕垄断的行为发生,但是也不能杯弓蛇影地对垄断产生过分的担心。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正确的决策和健康的市场环境下,通信运营商的发展将越来越好。

编 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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