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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电信普遍服务及其实施
2007年6月30日 18:42    北极星电力技术网    评论()    阅读:
  

   澳大利亚1997年《电信法》明确规定,澳大利亚“普遍服务义务(USO)”的主要内容是“保证在公平的基础上,让澳大利亚全体国民都能合理地得到标准电话服务、付费公用电话服务,以及所规定的传输服务”,也即承担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电信公司或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必须保证向全体澳大利亚国民提供上述电信服务,甚至还包括ISDN等部分数据业务。澳大利亚“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包括全国性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Telstra公司目前是唯一的全国性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和区域性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两类(特定服务区内的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通信、信息和艺术部的部长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宣布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并可以宣布两家或多家通信公司为同一地区的区域性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在成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商的90天内,必须向部长呈交普遍服务计划草案,供部长审批。部长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之前,可以指令澳大利亚通信管制局(ACA,隶属于通信、信息和艺术部)对该计划草案提出报告或建议,以协助部长做出决定。随后,部长在政府公报中发布书面通知,说明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理由,同时指令那些未获批准的普遍服务运营商在规定期间内重新呈交普遍服务计划草案,且在呈交之前,应邀请公众人士参与评判。

     此外,1997年《电信法》还有专门章节阐述普遍服务基金的评估、征收和分配,并提出了若干概念,诸如净成本、可避免的成本和放弃的收入等。在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过程中,为某些地区提供电信服务而招致的经济损失,被称为“普遍服务净成本”,而被服务的地区称为“净成本区”。如果不向净成本区提供电信普遍服务,将不会发生的成本,包括运营成本、折旧费和机会成本等,称为“可避免的成本”。同样,如果不向净成本区提供电信普遍服务,将不会得到的收入称为 “放弃的收入”。普遍服务净成本等于“可避免的成本”减去“放弃的收入”。澳大利亚信息、通信和艺术部责成ACA管理普遍服务收费,但由部长裁定普遍服务基金的管理方式、定价原则或准则。

     如今,澳大利亚USO还要求,Telstra公司必须为全体澳大利亚国民提供商用64kbit/s ISDN接入服务。96%的人口已经能够接入ISDN网,偏远地区剩余的4%人口将由Telstra公司提供卫星下行链路业务接入,数据速率与ISDN相当。这也是Telstra公司必须承担的“特定数字数据服务(SDDS)”义务,用户可以得到卫星接收设备购置费与安装费的50%价格折扣。

     不过,澳大利亚现行的立法尚不能保证提供普遍服务义务所发生的成本由“电信业所有参与者认可且提供适当资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1999年电信法修正法(普遍服务最高限价),通信部长确定的1999和2000财政年度USO净成本,一般都比Telstra公司所报请的费用(1999年5120万澳元,2000年6570万澳元)低得多。通信部长还被授权确定未来3年USO的成本费用,现已指令ACA审议2002和2003财政年度USO净成本,而由ACA和电信业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正在开展审议工作。与此同时,1999年电信修订法(用户保护与服务标准条款)也特别指出,业务提供商(非基础设施拥有者)也能提供USO业务,并鼓励多家业务运营商(由ACA授权)在规定的地域提供USO,并获得相应补贴。

     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澳大利亚在两个试点区,包括维多利亚南部和南澳东南部的大绿三角(Greater Green Triangle)区以及自新南威尔士北部内地的kempsey至南昆士兰的Calounara地区,执行USO试点计划,并首先推行上述的多家业务运营者参与竞争和获得补贴。根据试点计划,ACA将根据它所认定的合格的普遍服务提供商在该地区提供普遍服务的预计亏损而给予补贴。为保护用户利益,ACA制订并实施了用户服务保障(CSG)标准,涉及新用户装电话机(线)、故障恢复、根据用户约定办事及其它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澳大利亚相关立法草案还载有部长的许多自处权(disretion)和管制部门的自处权。这些自处权可能对USO的性质、USO成本的确定、Telstra公司承担USO的成本比例,以及电信业需要提供的资金量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编 辑:董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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