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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联盟是有益的尝试
http://www.cww.net.cn   2009年12月11日 16:33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琛

    近日,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内容版权方面纠纷频现,相关主管部门新一轮整治行动也已开展,有关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内容版权的治理问题再次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在网络版权治理的责任归属问题中,业内均对明年有望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手机内容规范》等法律、法规充满了期待。同时,记者也发现,众多业内人士仍对网络版权治理的力度及行业联盟的有效作用等问题,存在较多分歧。

    差异化管制?

    对于日前相关主管部门对网络内容的进一步整治,受访人士均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并指出“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的监管是网络版权问题的根本解决途径。”

    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固定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对不同类别的网络内容,应该采取差异化的管制办法。

    首先,对网络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他人隐私或侮辱性质的内容要给予严厉打击,对提供这类内容的作者和网站经营者要从重追究其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对权利人主张后的内容仍坚持进行盗版的,也要严格追纠网站经营者和盗版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邱宝昌主任表示。

    另据调查显示,现阶段中国网民对其消费的网络内容仍有70%~80%的盗版需求。考虑到这一情况,大部分受访专家表示,“完全杜绝盗版不太实际”。如果将文字、视频和音乐等作品作为版权保护的核心主体,大部分专家认为,对于未受到权利人主张的某些平民或者草根作品,应适当放松管制。

    赛迪顾问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刘丹认为,“对核心作品,我们不能纵容盗版。盗版是一种‘免费经济’,长此以往会导致仅有索取而缺乏创新,这对我国文化等产业的长远发展不利,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监管手段以规范和保护创新主体的版权利益。”

    对于“严管”观点,多数受访专家都表示了赞同,但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声音。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若想实现突破性发展,对网络版权的监管力度一定要放松。因为目前我国网民还倾向于‘免费模式’,如果监管得太紧,需求就会减少,那么‘蛋糕’就无法做大。”

    “对于我国目前的文字、音乐、视频作品也是相似的道理,监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过于严格,可能会影响作品的某些前期宣传效果。尤其是移动互联网还处在市场导入初期,为了其迅速做大,政策和监管都不适宜太为严格。”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

    行业联盟:“做做样子”?

    部分法律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版权类案件通常涉及较多的侵权主体,并且有取证困难、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司法程序通常较为繁琐。法律专家建议,除了主要依靠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外,网络版权问题还要靠行业联盟等市场手段进行约束和规范。

    作为行业联盟的代表,近期,搜狐、激动网、优朋普乐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各权利方共同创建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该联盟的成立也得到了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等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而对于上述行业反盗版联盟的实质作用,受访业内人士也表达出两方不同的观点。

    某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并不看好此次联盟的未来,“形式的意义更大一些,因为这种行业联盟约束力甚微,预计不久就会‘土崩瓦解’了。我不看好这种形式的另一个原因是,反盗版联盟可能会有‘垄断’的嫌疑,形成价格垄断。总之,还是通过立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不过也有不少受访专家肯定了行业联盟的意义,“且不说它的最终效果,仅是反映出的行业意识和价值观趋势都是值得肯定的。”

    “我觉得最近一年在网络版权上的最大变化就是各方的维权意识有了显著提升。过去,大家对维权的意识认识不够,加之版权类案件取证困难、申诉成本大,主动提起诉讼的版权案件没有像今年这样繁多。反盗版联盟的成立,说明了行业保护版权的决心,而主管部门对视听许可证的严查,也表明了我国在版权保护上的深入法规化。这些都将对我国未来网络版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主任表示。

    对于行业联盟等形式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刘丹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现阶段是我国逐步过渡到规范性正版的关键阶段。行业联盟的成立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对于游戏规则的有益尝试。虽然也许对于先前已经进入市场的从业者规范效果有限,但对于后进者无疑可以起到正面的示范效果。”

编 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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