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呼之欲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政下,还有一种声音认为,目前可以暂时不必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仍由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只有真正出现风险事件,才能给投资者以真正的警示教育。”有国有大行负责理财业务的知情人士表示,“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产品的发展速度虽然很快,但其规模与中国银行业的整体规模相比仍然很小,即便其短期内发生风险事件,也在监管机构掌控之中,不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问题。”
“两会”热议互联网金融
A派
闫冰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
吴焰(全国政协委员、人保集团董事长):对不同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和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构建“最后一道防线”。
杨凯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它的实质是金融,那么就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的范畴。越规范,互联网金融会发展得越健康;越规范,互联网金融才能发展得越迅速。
马蔚华(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对互联网金融应该与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的监管原则,线上线下统一。余额宝及类似产品本质上是货币基金,其高收益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没有放开,如果存款利率市场化,肯定会有影响。
谢卫(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设立更精干和权威的议事机构,重点跟踪和研究金融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及时界定监管归属。
B派
蔡鄂生(全国政协委员、原银监会副主席):互联网金融有发展的过程,不要把支付宝、余额宝与银行对立起来,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事物;如果按照传统银行的办法来对它制定规则,可能会有问题。不能简单地和机构类比来定规则,要从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整体大局来制定规则。
李占通(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通集团董事长):对互联网金融给予较宽松的监管政策,发挥市场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逐步建立诚信体系,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诚信体系,建立行业约束以及行业风控水平能力,在严防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风险按个案处理,不宜因噎废食。
贾康(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不能说互联网金融危害中国的金融安全,互联网金融正在推动一轮新的从互联网到金融界互动的革命性变革,有利于推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但与此同时,对银行业的冲击是不可避免。未来监管的重点应落在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兴利除弊,尽量对银行业形成良性冲击。
王广谦(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应当使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或公司接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而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给予指引,制定相应的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一些特殊性,在监管上也宜采用区别归类,将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的方式相结合。
南都特派记者 李鹤鸣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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