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电影协会的六大电影制片公司联手告P2P服务商迅雷提供下载的《达芬奇密码》、《霹雳娇娃2》、《蜘蛛侠3》等32部电影侵权,索赔700万不算,还要求迅雷公开承认存在盗链行为。诉状还指迅雷在线平台上的“在线观看”和狗狗影视搜索网站涉嫌盗版。
盗版问题在中国不是什么新鲜事,网上有盗版,网下的盗版更是满大街都是。中国大部分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业不盈利,均是拜盗版之赐。盗版为什么有市场?因为正版太贵。以中国国民现在的购买力,现在正版的书和影碟也确实是贵,贵还想看,怎么解决?买盗版和在网上下载盗版内容是个省事的办法。盗版商也是瞅准了这个心理,大发其财。
盗版不仅比正版获利快,利润也要高得多。有一个统计,说现在每年生产的盗版音像制品大概在1.2亿张左右。如此严重程度的灰色产业链,而且牵涉的层面之多,多到足以称之为一个大产业,多到连美国都专门拿这个问题说事,向WTO提出贸易诉讼,可见问题之严重。
网上的盗版可以说是网下盗版现象的一个投射。还是拿迅雷来说,迅雷是通过搜索将下载地址提供给用户的(也有人说迅雷通过自已的服务器提供),迅雷自己并不提供内容,而只是提供内容的索引。但迅雷的问题在于它的下载软件平台还带有记录和搜索功能,即使原来的文件已经从服务器上删除,迅雷还是可以照样提供文件的备选下载地址,而在迅雷的软件平台上,一般是看不到备选下载地址的具体链接的。换句话说,即便版权人要求迅雷停止下载某个视频文件,迅雷也完全可以只屏蔽版权人提供的网址,而不屏蔽备选地址。这就给二次盗版留下了后门。
为了规避盗版风险,迅雷曾经搞过一个数字版权认领计划,大致内容是版权人一旦发现迅雷索引了其版权内容,可以通过注册向迅雷进行认领,迅雷确认该内容的版权归属后,将和版权人签署版权合作协议并将收益返还给版权人。但这个认领政策多少有点先斩后奏的味道,买账的人不多。比如,美国电影协会的六家制片公司就不买账。
问题出在哪里?就出在版权人认为迅雷的盗链存在主观故意嫌疑。按《信息条例》第二十三条款: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服务商如果事前并不知道所链接的内容为盗版,就可以沿用避风港原则而免除责任。但如果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搜索结果侵权的,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换句话说,作为侵权方的服务商是不是事前明知所链接的内容侵权,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
避风港条款不是中国的发明,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 procedure)。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这一“避风港原则”,去年就帮百度在MP3侵权官司中赢了官司。
但迅雷就没有这么幸运。迅雷之前和上海优度的版权官司所以败诉,就败在不能靠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开脱。
事前是不是能够“明知”,这个东西不好界定,但也不是说不能界定。就好比斯诺克中的无意识救球,斯诺克高手被做了斯诺克后,一般都想在救到球后,不给对方留下“Chance”,所以大多会无意识地把球尽量打到不给对方留下“Chance”的区域,这就可能救不到球。这种情况下,裁判一般会判定选手行为为无意识救球。因为裁判认为,以斯诺克选手的专业程度,他不可能救不到的,除非是主观故意。
在这次与美国电影协会的官司中,迅雷能利用避风港原则使自己免于起诉吗?我看很悬,除非迅雷能够解释清楚其在线观看和狗狗搜索是怎么回事,其首页内容的编辑和推荐功能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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