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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记录留存60天”哪就侵犯用户隐私?
2007年6月20日 08:54 通信世界网 评论() 阅读:
作 者:顾履冰

    近日一个热点新闻就是网通公司为配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行动,决定将“用户宽带上网记录至少留存60天”,我们当然应该支持这样一个举措!但是马上有人质疑网通此举“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我看这种说法不是哗众取宠,也算“防卫过度”。“用户宽带上网记录”应该原来就有的,因为用户上网都要通过“身份认证”,所以电信部门的服务器上面肯定是有这个记录的,现在只是规定了一下要保存的时限而已。其实现在我们的个人资料保存在许多地方:你求职时递出去的许多简历、你以前供职单位还保存着你的资料、你在银行开户填写的资料、你申请信用卡填写的资料;你求医、体检留下的资料;甚至商场申请VIP卡你也留下了资料......许多场合要求我们留下个人资料是有合理理由的,比如家里漏水了,物业马上可以电话通知你;医院药房发错药,可以马上找到你;信用卡报失,银行可以第一时间在电话里,通过你留存的资料来确认你的身份,给你挂失等等。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资料应该如何安全保存、如何合法使用、如何正确查询,我们至今无法可依!难怪马路边就有人出售“某行业500强老板手册”“北京业主手册”“北京车主手册”之类的光盘。没准你就有幸上榜,却无可奈何!

    其实我们有一个最近的榜样:香港特别行政区早在1996年就立法通过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且专门成立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它对“收集资料的目的与方式”、“个人资料的正确性及保留期间”、“个人资料的使用”、“个人资料的保安”、“资料使用者须公开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该个人资料所作的主要用途”、“当事人对个人资料有权查阅和改正”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你不遵守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最高你可能被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2年!

    话说回来,网通只是“保留用户宽带上网记录”,象北京这里,为了防止宽带帐号被盗用,宽带帐号已经和申请的电话号码捆绑了,你家里的宽带帐号是无法在别处使用的,所以,我想那个“记录”只是看到某电话号码每日上网的时间记录而已,就像我们电脑里面的日志文件,而不是“某某、男、XX岁、未婚、职务、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等的详细个人资料,那应该是“客户资料”,在另一个数据库里。当然,你要是真的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资料,那么是会从电话号码再查到你的客户资料的。我们目前只能祈祷网通公司对客户资料有严格的保安措施!你自己也要象保护钱包那样保护你的个人资料,象商场之类地方要你填写个人资料,千万记住,能免则免!

    我们期盼也有保护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早日立法!

 

编 辑: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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