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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获国民待遇 移动互联网迎来春天
http://www.cww.net.cn   2010年5月14日 11:21    通信世界网    
作 者:陈志刚

    5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形式,进一步为民间资本的出路拓宽道路,再次明确给予民间资本以“国民待遇”,要求“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而对于电信业来说,国36条再次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不啻为一道重大利好,

    中国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或许从此将会迎来新的春天。这是因为在国36条中,在通篇的“法未禁止,当可行”的指导思想下,束缚移动互联网创新和发展的一道道绳索可能会被陆续解开。

    第一,民营资本在市场准入上将获得更公平的环境。我们知道在互联网的视频、支付等很多领域,民间资本在进入上遇到了并不对等的待遇,国36条明确提出,要“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在制定法律和法规时,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相信只要政令畅通,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将会重新审视阻碍民营资本进入的有关牌照发放、投资准入等政策。

    第二,民营资本在移动互联网业务创新上将获得更多的扶持和鼓励。国36条中要求在财税政策上对民营资本要加强扶持和鼓励,同时更要求在创新的应用上,要求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那么,可以预期,有关行业和地方政府将在移动互联网的创新业务应用上,出台更多的示范应用鼓励政策,例如在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开放以及更多的政府采购信息外包服务等形式。

    第三,也是至关重要的是,受到约束的政府行政行为以及投资行为,将为民营资本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政策和资本环境。这是因为,移动互联产业的发展,必然是以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与各种传统行业的信息化需求相融合的背景下,以螺旋创新的方式取得繁荣。在融合中,必然因为产业的交叉而出现各种各样的新业务、新模式,从而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提出挑战。

    与以往管理思维不同,国36条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法律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就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也要“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而非完全由行业管理部门九龙治水,采取单边行动。

    从这点来说,说到约束行政管理冲动,将为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创新发展创造一个管制沉默的繁荣环境。

    所以说,在国36条出台后,移动互联网的春天的到来或许并不遥远,这是因为,在严厉约束的行政管制冲动下,经过仔细清理阻碍民营资本进入移动互联网的不合理门槛后,再辅以切实到位的财税扶持政策,获得国民待遇的民间资本或许没有理由不冲向移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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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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