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搜狐IT
6月12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央企在资产转让、改组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暂行办法》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此外,该办法还对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资产保管不当,会计信息失真等诸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5月24日,三部委发布了《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中国电信业重组大幕由此拉开。电信运营商均为央企,多位专家呼吁,要注意电信重组中的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