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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电信法》难产记
2007年9月10日 18:19    《IT时代周刊》    评论()    阅读:
作 者:记者 胡雅清 颜萍

    看过《电信法》(草案)的人士透露,《电信法》提出,今后要成立互联互通争议行政裁决委员会,对于互联互通问题的行政裁决必须在45天内解决,特殊情况下90天。但是原则上,建议遇到互联互通问题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通信专家委员会申请调停,调停无效再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据悉,这也是信产部在仔细研究国外《电信法》后得出的结果。

    第三章还需要等待多久?

    《电信法》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它也不是灵丹妙药,解决不好反而会出大问题。因此关键还在于在下列范围把握适度的准则:出台的时间和时机、涵盖的内容和范围、涉及的准则和方法。在是与非的拿捏之间,方能充分体现出法律制定者的眼光和才智。

    在此高难度的情况下,《电信法》何时出台仍让人看不到答案!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电信法》难出台的最主要原因是条件不成熟,各方的观点还没有协调好。这包括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方方面面。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必须要社会各方面的观点基本一致才行。”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教授、《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阚凯力在接受《IT时代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在目前情况下,还需要一定时间继续协调,甚至需要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发展,才能使观点逐步一致起来。”

    阚凯力认为,我国《电信法》的制定并不算慢。虽然我国从1980年就提出要起草《电信法》,但当时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电信产业还处于国家垄断的局面。可以说,如果当时就要制定成型的电信法律、法规,肯定是以维护垄断利益为主要目的。这样只会对以后的电信竞争、市场开放等起到阻碍作用。

    在电信法出台的关键问题上,可以说世界各国都慢。以美国为例,从1984年分拆AT&T开始,美国进行了电信体制改革;1996年制定了《电信法》,但现在看,他们也遇到了诸如竞争、监管等许多问题。在2003年,美国FCC对电信法规则又作出调整,以适应通信环境的新变化。

    而在日本,《电信事业法》作为最重要的电信法律,自1984年出台后也经历了多次修改,以适应电信市场的需要。1997年增加互联互通基本规则,同时取消外商投资限制。2001年的法律变更推进了国内倡导的信息技术革命。2002年通过提交新竞争框架,更充分体现了其以用户利益最大化、促进公平竞争为管制原则,从而转变了管制思路。

    可见,电信体制改革,法律、规范的确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与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相比,他们是先有法律,再依照法律对电信市场进行管理。而我国电信市场的反垄断却基本沿袭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由于立法的滞后、整体性法律架构的缺乏,产生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企业各自为战、市场秩序混乱等情况时有发生。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制度和谐”,而这种“制度不和谐”状态长期存在,无疑影响了我国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曾说:“对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因素。”显然,体制因素是《电信法》难产的主要症结。要再续我国电信产业的辉煌,一部好的《电信法》应该尽早出台。而《电信法》的瓜熟蒂落则有赖于体制改革的先行。

    借鉴是出路

    任何法规的修改和新政策的颁布都会对一些既得利益者造成影响,但是总会有适合的角度和办法做到尽量公平。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海宁,曾经作为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对《电信法》送审稿提出了修订意见,他以美国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为例,建议我国也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部门,并先由《电信法》提供完整的电信监管法律体系,明确该部门的行政职能和执法依据。

    “缺乏法律授权的监管机构既不能有效解决电信行业内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又不能对自己的监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电信法》的出台宜早不宜迟。”信产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法制监管部副主任续俊旗强调。

    在我国,同样是利益纷繁复杂的金融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运作就给电信业提供了一面可以借鉴的“宝镜”。

    在证券领域,我国实行了一种发审委制度,即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1999年9月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规定,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则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这使得发审委对提出上市申请的企业能否上市拥有决定性的权力。这一制度实施后,发审委在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较好地起到了专业把关和分散审核风险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曾参与了信产部2003年10月形成的《电信法》草案讨论。他认为,在电信法的互联互通监管方式上,可以借鉴类似的监管形式。为保证互联互通争议诉诸电信监管部门以后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公开性,也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他建议电信法在现行的专家公开论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专家初步裁决制度,使专家裁决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

    电信监管机构在接到申请裁决请求后,随机抽取并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初步裁决,并根据初步裁决意见对争议作出最终裁决。专家裁决制度的具体程序,由电信监管机构另行制定。电信监管机构最终裁决改变初步裁决的,应当说明理由。

    2007年6月27日,在湖北召开的《电信法》立法座谈会上,信产部前任部长吴基传再次呼吁尽快出台电信法,改变行业垄断的状况,为我国电信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规范的社会环境。然而,深陷一个又一个中国式利益漩涡的《电信法》,何时才能瓜熟蒂落,留给人们的仍然是无尽的想象空间。

[1]  [2]  [3]  编 辑: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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